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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筑基 监管发力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多层次全链条反垄断法律体系
跨区域经营不再遭遇地方隐性门槛,平台企业无序竞争得到有效纠治,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被制度缰绳牢牢约束……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持续推进,反垄断监管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协同效应持续显现,市场准入退出、商品要素流动、监管执法的制度性壁垒正被逐一破除。
自202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健全反垄断立法,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制修订8部部门规章、11部反垄断指南、5部指引、3部规范性文件,形成多层次、全链条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汪世忠表示,反垄断监管一头纠治扭曲竞争的垄断行为,一头预防制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是贯通“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键枢纽。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牢牢把握“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将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贯穿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聚焦重点任务,明确行政机关干预市场的边界
破除长期阻碍要素流动的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部分地方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排斥外地经营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本质上是滥用行政权力为局部利益构筑隐性壁垒。
为破解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顽疾”,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22年修改实施的《反垄断法》提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扩充了行政性垄断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如今,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覆盖“事前防控—事后规制”的制度体系已然构建。
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建立了事前审查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解决在政策出台之前。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覆盖限制市场准入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大核心维度,便于各级审查主体对照适用。为进一步优化审查标准、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刚性约束,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6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加快推进修订进度。
在事后规制方面,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底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加强对本地业绩或奖项用于信用评价等问题的规范引导,打通与事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强化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系统查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70余件,涵盖招标采购、工程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让商品和要素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跑通跑顺。
聚焦重点领域,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
平台是数字时代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注的重点领域。2021年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立足平台经济多边市场、网络效应等特性,规定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确立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原则。
随着平台经济纵深发展,反垄断监管规则也在持续细化完善,目前已形成覆盖法律、规章、指引的制度体系。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并设定“安全港”豁免标准,对符合市场份额和营业额标准的经营者之间签署的垄断协议,且不存在明显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依法予以豁免,实现精准监管,释放中小微企业经营空间。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打破传统的线下市场界定思路,规定可以按平台单边、多边甚至整体划定相关市场,把平台依靠数据、算法、规则迫使商家“二选一”、实施差别待遇等行为正式纳入法律规定。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法作出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责令停止诱导酒店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强制要求“全网最低价”等违法行为,在纠治个体行为的同时,推动行业转向拼技术、拼服务的良性赛道。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新增平台专属条款,对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可以附加并购后“不能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终止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协议”等限制性条件。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腾讯收购喜马拉雅股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要求交易后不得实施排他性限制和数据封锁,有效维护了在线音频播放平台和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公平竞争。
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提示平台“二选一”、全网最低价等行为的垄断风险,细化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全流程操作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
聚焦重点环节,健全统一的反垄断监管执法标准
监管执法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环节,是把“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支撑。多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反垄断统一执法,不断增强监管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提高了部分垄断协议行为的罚款上限,新增垄断协议个人责任。《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配套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宽大制度减罚阶梯、从重从轻减轻等裁量情形。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对违法情形分类、罚款裁量步骤、从轻从重情节等作出细化。
在执法机制方面,《反垄断法》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全国重大和跨省等案件由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查处或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垄断执法,并建立跨区域委托调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同机制,配套设置案件报告备案、执法指导、案件审核等工作流程,保障全国反垄断统一执法。
在监管方式方面,为丰富监管梯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领域构建“提醒敦促—约谈—立案调查—作出处理”的递进式监管体系,完善风险预警和警示制度,目前已制发提醒敦促函5000多件,约谈200余次,有效预防风险、推动整改,强化反垄断监管效能。(李卓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