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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张诗奇)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1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对于群众来说,《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通过共济的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省内,还可以跨省给家人用,将“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跨省共济将让亲情关怀即时触及可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共济已彰显成效,5年来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同时,指导试点省市探索开展跨省共济,337个统筹地区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