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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
让中小企业更好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通知》特别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保障。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徐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