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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世强 永林钇
共建“一带一路”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相结合,不断拓展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共赢发展新空间。当前,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继续向前发展,人类相互依存、命运与共的趋势不可逆转,追求和平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为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注入了强劲动力。另一方面,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局势冲突与地区动荡频繁发生、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一些国家的内部矛盾与跨区域的安全威胁彼此联动,部分国家对中国的错误认知与西方的舆论抹黑相互影响,经济摩擦、法律纠纷问题等多向交织,使得共建“一带一路”面临新的更为复杂的考验。在这一背景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有效克服地缘冲突影响,以高水平安全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第一,建立多维度、动态性的风险研判体系。风险研判是实现高水平安全的前提和依据,维护安全需要全面准确把握风险来源。一是构建综合性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梳理各类风险因素,建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安全数据库,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时采集与分析社会治安指数、经济风险水平等关键指标,形成基于时空维度的多层次风险分析图谱。在此过程中,应注重实时数据的更新与智能分析模型的优化,以全面把握风险源、风险类型及其发展趋势。二是制定重点区域风险预警机制。针对高风险地区,应设立重点区域风险预警机制,针对性分析风险威胁来源,根据政府稳定性等指标进行动态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方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三是注重地方化的安全研判。应在高风险地区设立驻地风险研究中心,与当地政府、智库、民间组织建立紧密合作,深入研究各因素对项目推进的影响,以更加贴近实际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估。四是积极推进风险评估结果的场景化应用。将分析结果直接嵌入项目规划与管理流程中,确保项目在启动前经过严格的风险分析认证,同时将研判结果转化为具体的风险规避建议与措施,为化解可能的安全风险提供参考。
第二,构建集约化、闭环式的风险防控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超越零散、单一的管理方式,形成从识别、预防到响应的完整闭环。一是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这要求系统识别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各类风险因素,通过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准确确定风险等级及优先级。在此基础上,制定多元化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缓解和风险接受,确保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类型的风险。二是推动跨国法律协调与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应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项目推进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在合作框架内设立跨境争端仲裁中心,构建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确保项目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三是设立多主体协同的风险管控平台。在国家层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政府间的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风险协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风险挑战。在企业层面,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自身风险应对能力。在社会层面,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稳定的项目实施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风险防控格局。
第三,打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治理格局。共建“一带一路”的全球性与开放性要求突破传统双边合作模式,构建以多边国际安全合作为核心的全球治理框架。一是构建多边安全合作网络。依托现有的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框架,如金砖国家合作、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合作等,打造多边安全对话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形成跨区域、跨领域的安全合作共识。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安全合作秘书处等常设机构,以协调各国行动,实现区域性安全联动,确保合作的高效与协同。二是加强情报共享与安全信息互通。需建立“一带一路”联合情报中心,整合并共享跨国信息资源,提升反恐和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在技术层面,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增强情报处理和预警能力,为及时应对安全威胁提供有力支持。三是推动国际安全治理规则的创新。鉴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标准与国际规则存在差异,且新兴领域如网络安全、跨境数据流动缺乏一致性规则,我国应在全球治理平台上积极倡导包容性安全治理理念,推动相关规则的统一与整合。例如,在网络安全领域,可联合制定数据跨境保护和信息安全标准,以降低技术冲突和信息泄露风险,保障网络安全与数据流动的安全有序。四是夯实安全合作的民意基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学术交流、文化活动、人员互访等方式增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人民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减少因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与冲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媒体之间的合作。
第四,提升境外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安全能力建设是确保共建“一带一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障,应从制度、技术、人才和设施等方面全面提升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一是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为基石。面对海外投资与建设中频发的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政策变更及资产征收等,应加快制定专门针对海外项目的投资保护法律,为相关企业提供明晰的法律指导。同时,积极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设立快速仲裁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打造强大的权益保护网络,有效减少项目法律风险。二是以推动安全技术自主创新为核心。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优先采用智能化安全技术,例如在铁路、港口、油气管道等关键设施中嵌入智能传感器和预警系统,实现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在网络安全方面,针对数据跨境流动、数字基础设施保护等问题,应推动国产网络安全技术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应用,形成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技术屏障。三是以加强安全管理人才培养为支撑。面对复杂的国际安全环境,传统单一技能型的安全管理人员已难以胜任。因此,应加快培养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国际规则理解力及安全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设立“一带一路”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高校合作开设“国际安全管理”课程,不断输送安全管理专家。四是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在高风险地区设立应急中心,集中储备物资和设备,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同时,要加强关键基础设施的韧性建设,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通过这一系列综合措施的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的安全保障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的研判、应对和防范,不断推动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切实保障我国海外利益,确保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作者刘世强系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永林钇系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