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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的信号不断地清晰,也不断地坚定。”
“要突出监管的颗粒度,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前瞻性、储备性的研究越充分,监管部门决策效率就越高、决策的质量就越好”……
日前,在北京市金台西路2号院的人民网会议室里,一场关于“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研讨会气氛热烈。来自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和20余家企业的代表齐聚于此,共话《电子商务法》施行3年来,我国电商领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及监管治理新成效。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益壮大,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以电商为主力的平台经济催生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新动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移动电商市场交易额预计突破8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19.7%。
与此同时,随着平台企业竞争加剧,业务触角不断拓展,用户数据高度集聚,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劳动保障缺位、资本无序扩张等乱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阻碍。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透露,随着平台经济从“野蛮生长”步入“激烈竞争”,法律法规建设与监管治理也将“跟上脚步”,步入更为规范、科学、高效的法治新阶段。与会企业代表表示,唯有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平台企业才能走上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道路。
坚持规范促发展
法治精神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法律法规体系——《电子商务法》已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电子商务法》再迎调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该法案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从立法到配套细则陆续出台再到法案修订,可以清晰地看到,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始终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在以法治促公平、以监管促发展的道路上稳步推进。
与会嘉宾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之初将“促进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宗旨,这一初心在现阶段依然适用,始终贯穿如一。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应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过程中持续发展;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之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新动能。
统筹发展与安全
监管思路愈加清晰
当前,跨界扩张、数据高度集中、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技术创新与滥用相伴而生等,成为平台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显著特征。数据安全风险、劳动者保障不到位、大数据杀熟,乃至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引发诸多讨论。
面对行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来自有关部门的与会嘉宾在畅谈中透露出对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一是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发展不规范、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电商软硬件基础有待提升、国际竞争力还不强等短板弱项。如何统筹平台经济的发展与安全?如何平衡鼓励创新与科学监管?如何增强促进规范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这些问题都是监管的重要课题。
据透露,一方面有关部门将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出台《“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做大、做强、做优电子商务产业,更好地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也将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制度和行业标准,加强电商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多元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更加重视监管协同。当前,平台企业监管涉及《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监管部门在综合治理时,不仅有法可依,也更加注重多部法律的综合运用和紧密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有关的规章进行了清理修订工作,根据《电子商务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章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来保证规章体系内的协调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配套规章以问题为导向,对《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汇总、整合和细化,要求各类网络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义务。
与此同时,各部门间的高效协同初步显现。如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4个部门参加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并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更加重视前瞻性研究。随着线上经济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专业技术深度介入,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一些问题更具复杂性、隐蔽性。算法的合谋、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就有这样的特征。如何精准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完善监管规则,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重要的课题和任务。
多位嘉宾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持续关注新业态发展,加强前瞻性、储备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围绕电商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热点、难点问题,预判可能出现的政策法规风险,厘清有关监管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和整体思路。
此外,与会嘉宾建议,在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基础上,监管部门还应加快完善数据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算法监管、多主体监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
侧重科学与实效
监管路径愈加明确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表示,面对行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有关部门在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打造创新治理模式,“疏”“堵”结合,监管工具箱愈加丰富、高效。
一是厘清平台经营者责任义务,形成监管闭环。
与会嘉宾认为,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在市场上具有配置资源的权力,兼具企业和市场的双重特性,因此不可小觑平台的作用,亦不能忽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应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新模式,运用多部法律综合执法,并在执法效果上形成从行政指导到企业自查自纠的监管闭环,力求“有法必依”“有令必行”,将合规经营的要求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二是配套规章持续完善。
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更好实施《电子商务法》而出台的配套规章之一。该办法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业态规范管理,特别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认定标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
据与会嘉宾透露,市场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包括研究推动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为实现动态化、精准化监管提供依据。进一步厘清平台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形成统一、系统、可操作、易执行的平台主体责任内容。研究平台合规管理、信息公示、数据对接等制度,推进常态化全链条监管。
三是将加强监管部门技术力量。
接入、算法、定价都是平台经济的核心规则,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属性。“目前对于系统性、重要性的算法由于能力所限还处于监管空白,需要强化监管队伍,加强技术能力建设,通过设定重要算法的一般性规则,将监管的对象从平台下沉到算法。”在探讨会上,多位与会嘉宾特别提到大型平台企业存在的数据垄断现象,指出应提高规制的技术性,强化算法监管。
据与会嘉宾透露,各部门均在积极推动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赋能监管工作,以适应迅猛发展的平台经济,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同时,利用数字化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可靠放心的专业技术“国家队”,实现以更加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申佳平 章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