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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陶媛)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出席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是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责,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惩处妨碍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犯罪当中,要准确的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二是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谨慎的使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深圳的检察机关从去年以来,对涉及7家企业的12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由羁押改为取保候审,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我们要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认真的履行刑事检察办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的同时,要协同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包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要准确的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